(2017)豫01民申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国松、河南省钱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松,河南省钱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松,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慧,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钱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五路1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慧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国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钱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9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王国松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王国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王国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