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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刘某某与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豆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系被告梁某某的二儿媳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豆某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上诉人梁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豆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梁某某、刘某某、被上诉人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矛盾引起打架的过错责任未明确区分,一审判处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数额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某某、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贾晓军审 判 员  姚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