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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姚晓杰与陈良圣、王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杰,陈良圣,王越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479号原告:姚晓杰,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良圣,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越亮,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姚晓杰与被告陈良圣、王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姚晓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晓杰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煌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人民陪审员  苏华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