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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506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肖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万丽萍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