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506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肖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万丽萍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