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加振、王标诉王加润、王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振,王标,王加润,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振,男,1951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高营村委会沙河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标,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王加振。系王加振次子。被执行人王加润,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高营村委会沙河村**号。。被执行人王武,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王加润。系王加润之子。关于王加振、王标诉王加润、王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加振、王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由王加润、王武自行拆除建盖的水泥房屋第三层东西(自东向西延伸)长3米、南北(自南向北延伸)宽0.2米,第四层东西(自西向东延伸)长10.8米、南北(自南向北延伸)宽0.2米的出檐。2、由王加润、王武对王加振、王标户受损的房屋部分(瓦顶、墙体)及石脚进行修复。3、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加润、王武自行拆除建盖的水泥房屋第三层东西(自东向西延伸)长3米、南北(自南向北延伸)宽0.2米,第四层东西(自西向东延伸)长10.8米、南北(自南向北延伸)宽0.2米的出檐,修复了对王加振、王标户受损的房屋部分(瓦顶、墙体)及石脚。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美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