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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告王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王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17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告王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