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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胡宗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胡宗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908号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天马河国际公馆南楼208。负责人:常旺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宗石,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胡宗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宗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