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8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仉培建与伯金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培建,伯金君,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72号原告:仉培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伯金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XX,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7号擎天华庭大厦B座34C-D。本院在审理原告仉培建与被告伯金君、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仉培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仉培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