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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玉民、纪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民,纪建伟,初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民,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铁路工务段史口维修工区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纪建伟,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纪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初玉江,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初家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曹玉民与纪建伟、初玉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7710.7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纪建伟、初玉江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扣划银行存款8709.39元,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纪建伟、初玉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