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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孙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孙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住所陆良县城朝阳西街1号。主要负责人:段洪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赏糖荣,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书林,男,汉族,曲靖市陆良县人,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陆良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与孙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财产申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祥审判员  马从洋审判员  雷亚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