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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494号原告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该公司总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被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郑长明,该公司董事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原告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即2225元由原告德令哈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