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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桂梅与张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梅,张立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679号原告:邱桂梅,女,1948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女,1987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立新,女,1981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梅与被告张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桂梅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德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