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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许小姑、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姑,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许道积,李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姑,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法定代表人许道积。被执行人许道积,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龙胜,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许小姑与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许道积、李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1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许小姑货款34315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许道积、李龙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许道积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10135,最高额80万元抵押于温州银行),被执行人李龙胜名下有一处坐落于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320388,最高额80万元抵押于邮政储蓄银行),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农村住房且抵押后剩余价值不大,对本案属无益处置,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名下有一辆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下落未明,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省工商管理系统,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经办人多次到上述被执行人户籍找寻未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于(2016)浙0381执3536号一案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道积采取布控拘留措施。另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破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