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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迪、韩传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迪,韩传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庞迪,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韩传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迪与被执行人韩传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解决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2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