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金晶与马运、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马运,马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4956号原告:金晶,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马志安,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金晶与被告马运、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翔、被告马运、马志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运向其支付74700元;2、判令马运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996元);3、马志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马运因资金困难,向金晶提出借款请求。金晶遂将三张信用卡出借给马运使用。马运使用该三张信用卡消费11万余元。2016年3月19日,马志安出具承诺书,承诺替儿子马运归还10万元。2017年1月,马志安归还5万元,此后金晶收回了信用卡并自行还清了信用卡中的欠款本金和利息74700元。2017年4月,马运向金晶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其74700元,分期归还。马运辩称,欠款是事实,到目前为止欠款金额70500元,因其一直在不定额还钱。其希望可以不支付利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支付利息。在70500元里有5000元的利息是支付给金晶的,以70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是重复计算。马志安辩称,金晶与马运是朋友关系,其要是有钱的话,会还钱给金晶。承诺书的内容不是其书写,但上面的名字是其所签。房屋拆迁款发放后,已经归还了5万元给金晶,因为债权人太多,还不过来,目前没钱偿还了。其他同意马运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马运向金晶提出借款请求,金晶遂将三张信用卡出借给马运使用。马运使用该三张信用卡消费11万余元。2016年3月19日,马志安向金晶出具承诺书,承诺待取得房屋拆迁款后替儿子马运向金晶归还10万元。2016年6月10日,马运向金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金晶125000元,养卡手续费由马运承担,待取得房屋拆迁款后归还。2017年1月,马志安归还5万元,此后金晶收回了信用卡并自行还清了信用卡中的欠款本金和利息74700元。2017年4月21日,马运向金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金晶74700元,并承诺每月28日归还1800元。庭审中,金晶认可马运在出具前述欠条后,又归还了部分欠款,现欠其70500元,其中无归还给其个人的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金晶向马运出借信用卡供其透支消费,马运无法偿还后金晶为其代偿银行欠款,马运遂向金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马运理应归还欠款本息。现双方均认可欠款数额为70500元,但马运认为其中存有其支付给金晶的5000元利息,该利息不应再重复计算利息,而金晶对此予以否认,马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马运该辩称不予采纳,欠款本金应认定为70500元。由于马运在欠条中承诺每月28日归还1800元,故欠款逾期利息应自出具欠条的当月即2017年4月29日开始计算。金晶要求利息计付标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志安向金晶出具承诺书,承诺待取得房屋拆迁款后替儿子马运向金晶归还10万元。该承诺依法应视为马志安自愿加入到马运对金晶的债务中,马志安应与马运共同向金晶承担归还10万元的义务,现马志安已归还5万元,故应对剩余5万元的本息与马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晶借款本金70500元及相应利息(以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马志安对第一项债务与被告马运在5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原告金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晶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元,由被告马运、马志安共同负担(原告金晶已预交,被告马运、马志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