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雷、王贵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雷,王贵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特151号申请人:邹雷,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王贵花,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雷与被申请人王贵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雷撤回申请,终结本案特别程序。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