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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邓安明付红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邓安明,付红亮,石方菊,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05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10幢1层、12-20层、24-25层。负责人:黄俊猛,行长。被告:邓安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告:付红亮,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石方菊,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二支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邓安明,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邓安明、付红亮、石方菊、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安明、付红亮、石方菊、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