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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晓英与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英,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英。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杨,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晓英与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将名称变更为承德金贸普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由承德市鑫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承德金贸普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雅洲审判员  马云龙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