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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叶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叶国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930号原告:王爱丽,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国挺,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王爱丽与被告叶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5日,被告叶国挺向原告王爱丽借款20000元,原告王爱丽于借款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0元给被告叶国挺。后经原告���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国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王爱丽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叶国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叶国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  如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