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开付与董甲宝、廉兴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付,董甲宝,廉兴凤,贾先龙,胡勇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007号原告:李开付。被告:董甲宝。被告:廉兴凤。被告:贾先龙。被告:胡勇道。原告李开付诉被告董甲宝、廉兴凤、贾先龙、胡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开付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