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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特、叶军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特,叶军叶,吴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舒特,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军叶,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利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舒特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1民特553号裁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据(2017)浙1121执17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现被执行人吴利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利平所有的车牌号码浙K×××××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钧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晶巧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739号青田县车管所:关于舒特与叶军叶、吴利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1民特553号裁定书,于2017年8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利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K×××××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吴利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利平所有的车牌号码浙K×××××机动车机动车的查封。谢谢贵处对我院工作的支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578-6838110联系人:洪薛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