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秀平、王秀山与冯延东及第三人刘志坚、刘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平,王秀山,冯延东,刘志坚,刘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854号原告:王秀平,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金洋经贸有限公司清洁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忠,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金洋经贸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王秀山,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延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诚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诚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刘志坚,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刘丽,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平、王秀山与被告冯延东及第三人刘志坚、刘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平、王秀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平、王秀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平、王秀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