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郝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11号原告:林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641元。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