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明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82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曹明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凤台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曹明好在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元兴新村*号房间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5月9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明好及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315元(已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及麻将2副。另查明,被告人曹明好另从中违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曹明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明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好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明好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明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曹明好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二副,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