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维江与汪东清、许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江,汪东清,许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785号原告:曾维江,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东清,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玲,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曾维江诉被告汪东清、许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个人原因,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维江负担。审 判 长 吴未未审 判 员 喻国俊人民陪审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