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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李志清、张相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李志清,张相改,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3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现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张巧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身份号码:×××,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员工。被告:李志清,男,汉族,职工,1965年5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张相改,女,汉族,职工,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址同上,系李志清的妻子。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杨喜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李志清、张相改、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清、张相改、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志清、张相改、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