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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植华与周宜龄、曹福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植华,周宜龄,曹福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038号原告:李植华,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江云,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宜龄,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曹福江,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96929038,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原告李植华诉被告周宜龄、曹福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植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植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元,由原告李植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