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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庆荣、李庆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荣,李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荣。被执行人:李庆兰。本院执行王庆荣与李庆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张新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