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闵远军、陈冬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闵远军,陈冬玉,大冶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新区。法定代表人:夏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闵远军,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陈冬玉,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法定代表人:倪锡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远军、陈冬玉、大冶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远军、陈冬玉、大冶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883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