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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7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党智峰与雷电云、王美则、张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智峰,雷电云,王美则,张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17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党智峰,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雷电云,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王美则,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宏武,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党智峰与雷电云、王美则、张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9月1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电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雷电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法官: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