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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339陶明斗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斗,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39号原告:陶明斗,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江苏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颜廷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明斗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明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斗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陶明斗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