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晋贤与王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马晋贤,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王牛(又名王国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晋贤依据本院(1999)洋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王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王牛外出多年去向不明;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马晋贤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洋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史建民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