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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世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李世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720号申请执行人:张政,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执行人:李世洲,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原告张政与被告李世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7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政车损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李世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费用计人民币40,672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968.3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84.12元,由被告李世洲负担884.18元。因义务人李世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世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世洲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世洲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世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75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