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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海汝、楼海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海汝,楼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海汝,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楼海霞,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12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楼海霞及共有人李红纬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22号楼4层D单元D××号房地产(房权证号:昌字第××、50××70号)。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归买受人于东革(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楼海霞及共有人李红纬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22号楼4层D单元D××号房地产(房权证号:昌字第××、50××70号)过户给买受人于东革(公民身份号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楼海霞及共有人李红纬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22号楼4层D单元D××号房地产(房权证号:昌字第××、50××7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