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宋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宋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049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双,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江,男。法定代理人:王岩,女,汉族。原告王大伟与被告宋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父亲宋喜奎于2017年6月12日因病去世,被告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宋喜奎生前因买房向原告借款39,400元,于2017年5月28日在证明人李俊辉的见证下为原告出具借条,宋喜奎、李俊辉分别在借款人及见证人处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有义务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宋喜奎生前因买房向原告借款39,400元,于2017年5月28日在证明人李俊辉的见证下为原告出具借条,宋喜奎、李俊辉分别在借款人及见证人处签字、捺印。另查明,宋喜奎于2017年6月11日去世,留有财产站前小区1号楼472室。被告宋春江系宋喜奎之子,系宋喜奎唯一法定继承人。王岩系宋春江母亲,于2011年与宋喜奎离婚。本院认为,宋喜奎为买房向原告借款的39,400元的事实清楚,有宋喜奎出具的借条证实以及见证人李俊辉出庭作证的证言佐证,现因宋喜奎已经去世,被告宋春江作为宋喜奎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以继承宋喜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宋喜奎的债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春江以继承宋喜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王大伟借款本金3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宋春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