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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锡初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锡初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332号申请人:何锡初,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何锡初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何锡初(是原持股人何执珠的继承人)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00074633、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记名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锡初有权向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补发。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何锡初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蔡少娜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