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03刑更7号罪犯王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罪犯王佳以其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佳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株中心医鉴字[2017]第12号湖南省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佳患有:膀胱癌术后。2、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王佳的病情暂时符合保外治疗。2017年7月1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建议待王佳化疗结束后,对其进行重新鉴定,罪犯王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不予决定对罪犯王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王佳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王佳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