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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商洛市中心医院、曹树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洛市中心医院,曹树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朋双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中心医院医教部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树成,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生,河北省兴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商洛市中心医院、曹树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树成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树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新审判员  闫莉霞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