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克强与吕金迪、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强,吕金迪,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50号原告刘克强,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王言岭、胡晓玉,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迪,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机构代码75906147-4。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职务董事长。原告刘克强与被告吕金迪、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隋 晴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