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龙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洛阳市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本院在执行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龙门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