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占山、吕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占山,吕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占山,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水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上诉人周占山因与被上诉人吕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占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占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占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周占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