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伯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伯健,洪辉进,吴克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伯健,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洪辉进,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克养,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伯健、洪辉进、吴克养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陈伯健、吴克养已交罚金,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洪辉进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洪辉进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23日,本院向福鼎市点头镇大峨村民委员会调查洪辉进财产状况,该村民委员会证实洪辉进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在村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