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庆豫、陈昭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昭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丽珠,女,1980年3月13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郭庆豫与被执行人陈昭智、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昭智的工资收入已被扣留用于偿还欠款,待年底提取后统一分配;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玉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