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建军、徐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徐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金福,男,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993号张建军与徐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常商初0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