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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磊与王成成、夏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王成成,夏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533号原告:杨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成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夏婷婷,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杨磊与被告王成成、夏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鑫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