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五斤半与白勿日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五斤半,白勿日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232号原告:吴五斤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勿日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五斤半与被告白勿日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五斤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勿日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勿日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五斤半撤回对被告白勿日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五斤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