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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399号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聂秋社。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付清余款,已无诉讼之基础。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北京华海中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