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木仁与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仁,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179号原告陈木仁,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陈雄华,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明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木仁不服被告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原告正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