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6138-8。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巩裕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6414083-9。法定代表人王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卫东,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远安祥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煤矿关闭所享有的补偿款予以扣划642502元至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55606728928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