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乐军、李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乐军,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乐军,男,住安化县平口镇。被执行人李秀丽,女,住安化县平口镇。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34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刘乐军、李秀丽征收抚养费2281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34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来源: